“十一”出游報價剛剛出來,各旅行社的價格要比以往高出不少。這與今年10月1日將正式實施的新《旅游法》密切相關,由于其中明令禁止“零負團費”、增加購物點、強迫購物等行為,不少原本將這些自費項目作為利潤點的旅行社無所適從,學習新法規、調整產品內容、調整價格,使得境內外旅游產品均出現大幅上漲。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這次調整就是行業內的一次“洗牌”。
新《旅游法》即將實施,記者發現,旅行社的行程單中沒有了購物店,多了一天的自由活動的時間。旅行社的隱性收入被擠掉了,消費者則將此前的兩方面支出二合一了。只不過可能價格更實在和明朗,不用擔心團費以外的費用。
相對于購物景點多,以及或有假貨現象的存在,價格明朗顯然更利于消費者選擇。但是,消費者對《旅游法》的寄望,不能簡單到明碼標價上。《旅游法》也不是價格法,只圍繞價格公平、公開做文章。事實上,即將實施的《旅游法》十章112條,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安全等多方面都有規制。
此前消費者之所以對“零負團費”、“自費項目”、“定點購物”有意見,主要是因為這些名目繁多的旅游市場“潛規則”讓旅行社和旅游從業者大賺特賺的同時,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而新《旅游法》加大了對這些“潛規則”的規范和打擊力度,旅游社和旅游從業者為了維持自身利潤,勢必會提高旅游產品價格。旅游產品的價格相比以前確實漲了,但透明的價格可以保證游客充分的享有選擇權,有效地控制旅行社和旅游從業者的“灰色收入”,免除旅客“被黑”、“被宰”的隱憂。
“新法”出臺實際上是以“價漲”換“質優”。對旅游市場的服務水平、產品質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和規范,有利于旅游市場的長遠和健康發展,從根本上說,有利于維護廣大游客的利益。
《旅游法》實施后,消費者多半會處于觀望狀態,對沒有穩定客源、客源地少的小型旅行社來說是不小的打擊,在激烈的競爭中只能被淘汰出局。
據了解,旅游業內有很多兼職導游,并不固定于某一家旅行社,但《旅游法》實施后,導游必須與旅行社簽訂合同,還需要交保險(放心保),人工成本增加。加之,以往專門靠旅游者強制購物來生存的小旅行社,價格整體透明,就更沒有了價格優勢,運營成本增高后小旅行社只會自然出局。
業內人士分析,旅游市場上會產生一個新的洗牌,資質好的大旅行社將會擠掉資質不好的旅行社,對好的旅行社是一個利好的法律消息,對旅游市場的凈化有很大的好處。《旅游法》的實施不可能立竿見影,還需要一個過程,如果旅游業內能長期嚴格執行,會有利于整個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