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街區在開發商業模式的同時更注重保護街區原貌與文化,重視保護規范先行。
早在1967年,為了各地有歷史特征和價值的街區得到成片保護,英國出臺《城市宜居條例》,正式引入“保護區”的概念。
1972年和1974年,在《城鄉規劃法》的修訂中增加了對保護區內建設活動的控制管理,并賦予了地方規劃機構頒布“保護區保護令”的權力。
1990年的《(登錄建筑和保護區)規劃法》除了給出登錄建筑和保護區的定義和法律程序外,還包括新的開發、拆除、改進、公眾參與、產權和財政資助等內容。此外,英國各地方政府還把街區保護發展成為一種“全民活動”,讓街區內的居民參與進來。
意大利對老建筑和老街區的保護與改造方式靈活多樣:
首先,采取“整體性保護”的原則。即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上既要保護有價值的古建筑,還要保護生活在那里的居民原有的生活狀態和生活方式;
其次,最好的保護是利用。意大利不少古建筑仍作為辦公場所或住宅使用。以首都羅馬為例,總統府奎里納萊宮和總理府基吉宮都始建于16世紀;
第三,社會資本贊助修復。意大利采取企業或個人贊助或捐助的方式來資助一些規模較大的專業修復工程,而“回報”企業的是廣告效應和形象提升。
日本對古建筑以及城市文化保護是非常重視的,迄今為止,日本古城中很多歷史文化街區和人文景觀都被完好地保存了下來。
總體來說,日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運動經歷了興起、發展和成熟三個階段。如今,市民自發開展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意識在日本已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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