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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島市教育局  文號:青教通字[2020]51號  發布日期:2020-06-23

各區、市教體局,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局屬各學校,有關民辦學校:

  現將《青島市中小學生社會課堂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青島市教育局

  2020年6月23日

  青島市中小學生社會課堂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我市中小學生社會課堂(以下簡稱“社會課堂”)建設工作,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關于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學生參加社會課堂學習和實踐。

  第三條 社會課堂涵蓋我市現有的未成年人社會課堂、青少年綜合實踐基地和中小學研學旅行基地。


  第二章 未成年人社會課堂

  第四條 青島市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是指整合利用我市豐富的人文、自然資源,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應急安全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設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院校、企事業單位、農村、社區等社會資源為主體,能夠為中小學生校外教育實踐活動提供服務的機構或場所。

  第五條 青島市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活動組織方式包括學校組織開展和學生自主開展。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活動,應當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開招募、自愿報名的方式組織開展。未成年人自主參加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活動須經監護人同意,鼓勵家長指導、帶領和陪伴學生參加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活動。

  第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不同社會課堂的功能和特點,把社會課堂活動作為實施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和推進課程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確保學生每年參加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活動不少于6次,推動學生參加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活動的經常化和制度化。

  第七條 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對中小學校集體組織或學生自行參加的參觀學習與實踐活動實行免費或優惠開放。對確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社會課堂項目只能收取成本費用,并對殘疾學生和特困家庭的學生全部免費。公益性收費項目須經物價和財政部門核準,并以多種方式在活動前告知學生及學生家長。

  第八條 未成年人社會課堂評選采用自主申報和主管部門推薦兩種辦法,每年4月底前由符合條件并有意向的單位向青島市教育局申報(或由主管部門向市教育局推薦)。每年7月底前,市教育局根據申報(推薦)情況,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評審和實地考察合格的單位,經公示無異議后命名掛牌,并在青島市中小學生社會課堂網絡平臺上公布。申報條件如下:

  1.設置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備1名及以上專兼職輔導員或講解員;

  2.具有開展教育實踐活動的基本場所、設施設備和課程資源,能夠同時容納至少50名學生開展有效參觀考察學習活動;

  3.能夠按照中小學生的年齡特點和認知水平,設計系統的實踐教育內容和活動課程。實踐活動內容要結合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和學生年齡特點,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動腦與動手相結合,采用參觀、講解、探究、操作等多種形式,重點培養學生探究能力和動手操作能力;

  4.能夠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并結合中小學教學工作和節假日安排,合理確定開放和開展教育活動時間,合理確定每年接待學生的數量,并實現制度化和常態化;

  5.能夠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預案,配備安全保護人員,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切實保證活動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性,確保參與活動學生安全。

  第九條 建立社會課堂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過三個月整改未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

  1.一個年度內學生接待數量未達到100人;

  2.管理不完善,實踐教育活動組織實施效果較差,學生負面評價較多;

  3.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學生參加活動;

  4.單純以營利為目的,不能為中小學生提供免費或優惠開放服務;

  5.由于其他各種原因不能繼續正常為學校和學生實踐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章 青少年綜合實踐基地

  第十條 青少年綜合實踐基地是指以推進中小學生素質教育、提高實踐能力為目的,具備室內綜合實踐區、室外勞動實踐區、綜合訓練區、生活區等基本功能區,原則上可容納集中食宿,開展學工、學農、學軍、科學普及、心理健康、素質拓展等教育的公益性場所。

  第十一條 青島市青少年綜合實踐基地活動組織方式包括市級統籌組織和區(市)自主組織。市級統籌組織范圍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3區初中學校和市教育局直屬普通中學。區(市)自主組織范圍為未納入市級統籌組織的各區(市)中小學校。

  第十二條 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新建、改擴建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內多功能、綜合性青少年綜合實踐基地,滿足本區域不同學段學生學工、學農等勞動教育實踐需求,確保義務教育段學生每學年參加學工或學農實踐教育不少于1次,高中學生三年內參加學工或學農實踐教育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青少年綜合實踐基地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到青少年綜合實踐基地開展學工、學農等勞動實踐所產生的原材料、住宿、人工等費用應當通過財政專項資金或學校生均共用經費支出,不得收取學生費用;學生就餐費用和往返交通費用可據實向學生收繳或由學校部分承擔。


  第四章 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基地

  第十四條 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基地是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需求,具備承接中小學生開展研學旅行活動能力,為中小學生提供研學旅行實地課程、住宿、餐飲等服務的機構。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研學旅行應當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學生全員參與的原則,并通過整年級、整班集體行動的方式進行。學校組織開展研學旅行可以采取自行開展或委托開展的方式進行。學校自行開展研學旅行,應當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比例的學校領導、教師,也可吸收一定數量的家長作為志愿者。學校委托開展研學旅行,應當與符合行業標準、信譽好的委托企業或機構簽訂協議書,明確委托企業或機構在學生研學旅行中承擔的責任。鼓勵家長利用節假日或寒暑假帶領孩子自主開展研學旅行。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以學生發展為本,根據學校辦學特色、學生年齡特點和學科教學內容需要,合理安排不同類型的研學旅行主題,科學設計研學旅行路線,構建研學旅行活動的長效工作機制。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應當依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實際和季節特點,一般在每年3至5月、9至11月等6個月中進行。

  原則上小學4至6年級每學年安排集體研學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2天;初中7至8年級每學年安排集體研學旅行不少于2次(含學工學農),每次1至5天;高中1至2年級每學年安排研學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7天。

  第十七條 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基地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學生研學旅行的費用由學生家長負擔,隨行教師費用由學校負擔。學校應當對活動過程中吃住行等費用做到精準核算,并及時向學生及家長進行公示。研學旅行基地應當研究調整收費標準,所制定的收費標準應當低于同期學生票價和旅游團隊票價,給予研學旅行活動特別的優惠。

  第十八條 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基地評選采用自主申報和主管部門推薦兩種辦法,每年9月底前由符合條件并有意向的單位向青島市教育局申報(或由主管部門向市教育局推薦)。每年10月底前,市教育局根據申報(推薦)情況,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評審和實地考察合格的單位,經公示無異議后命名掛牌,并在青島市中小學生社會課堂網絡平臺上公布。申報條件如下:

  1.具有法人資質,具備相應經營資質和服務能力。成立并正常運營1年以上,具有承接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活動經驗;

  2.基地進出安全、便捷,交通設施完善,有專用公路直達。區域內生態環境良好,區域周圍 1000 米范圍內無污染源。服務地域范圍應當遠離地質災害和其他危險區域,周邊無安全隱患。周邊優秀傳統文化、國防科工、自然生態等其它類型研學實踐教育資源豐富,有一定的區域特色元素能夠滿足中小學生開展系列研學實踐教育活動;

  3.場所面積能夠滿足中小學研學旅行需求,有可供學生集中學習、體驗、參與、休息的場館場地,基地內設施設備布局科學合理,功用齊全。基地能夠同時容納不少于200名學生開展研學旅行實踐教育活動;

  4.課程主題鮮明,有明確的教學目標,能夠符合不同學段學生需求。課程內容詳實規范,編排合理,具有較強教育性、實踐性、科學性;

  5.人員配備齊全,具有講解人員、輔導員等教職人員不少于10人,能夠滿足項目開展需求。相關人員具備與所從事崗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專兼職結構合理;

  6.能夠對參加研學旅行中小學生實行門票及其他費用的減免優惠措施。能夠免除家庭困難學生門票及其他費用;

  7.相關教學用具、器材性能完好且無安全隱患。具備完善的衛生與醫療管理規范和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研學旅行基地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過三個月整改未達到要求,取消稱號:

  1.一個年度內學生接待數量未達到1000人;

  2.管理機制不完善,教育實踐活動組織實施不合理,學生負面評價較多;

  3.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學生參加活動;

  4.單純以營利為目的,不能為中小學生提供優惠開放服務;

  5.由于其他各種原因不能繼續正常為學校和學生研學旅行活動提供服務。


  第五章 活動組織和評價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不同社會課堂的功能和特點,結合學校教育教學實際,統籌安排社會課堂活動,推動社會課堂活動的經常化和制度化。在中小學社會課堂活動安排中,學生參加學工或學農實踐教育、研學旅行活動的次數可以同步計入學生參加未成年人社會課堂次數,逐步實現學生參加未成年人社會課堂、青少年綜合實踐基地和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基地學習情況和評價數據共享互通。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組織開展社會課堂活動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制訂完善的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加強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學校統一組織學生參加社會課堂活動,納入“校方責任險”和“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險”的保險范圍,組織研學旅行活動應當為師生購買單次活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中小學生社會課堂活動的評價機制,堅持充分尊重個性差異、鼓勵多元發展的原則,對學生參加社會課堂活動的情況和成效進行科學評價,通過“青島市中小學生社會課堂網絡平臺”進行記錄和管理,并將活動情況和實效逐步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聯合相關部門定期對社會課堂的課程設置、接待數量、服務質量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督查評價,建立健全年度“優秀社會課堂”和“社會課堂活動示范學校”創建和評選制度。

  第二十四條 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在開展社會課堂活動中,應當及時加強與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的聯系溝通與合作;應當充分發揮互聯網平臺作用,形成經常性的信息交流機制,及時宣傳好典型、好主題、好案例,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區域、學校具體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23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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